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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学与生命科学学院大学生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1-04-05 发布者: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帮助部分学生开展科技创新活动,使本科学生能够及早得到科学研究锻炼,增强创新意识,提高创新能力,鼓励学生了解社会,参与社会实践,锻炼实际工作才干,培养学生综合素质,进一步激发学生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为此,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   学生科技创新项目的研究范围
第二条  有一定科技创新水平和应用前景的基础性研究。
第三条  对人才培养、实验室和科技创新基地建设有促进作用的研究。
第四条  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有促进作用,对实现产、学、研和创业结合有明显意义的应用研究和实用技术开发研究。
第五条  对推动和促进高技术产业的形成和发展有重要作用的高新技术研究。
第六条  对国家、地方和学校教育、教学以及对学校建设有重要意义的软科学研究。
第七条  对繁荣人文社会科学、弘扬我国传统文化有重要意义的研究。
第三章   学生科技创新项目申请者的条件
第八条  申请人应是在校2—3年级的本科生,课题组的其他成员可以是1-4年级的本科学生。
第九条  有理想、守纪律,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协作精神。
第十条  勤奋好学,学有余力,成绩优秀或学有专长。
第十一条  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在相关专业和研究领域有一定的学术水平和较大发展潜力。
第十二条  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和创新意识;具有完成项目所必备的支持条件(如实验设备、研究队伍、时间保障等)。
第十三条  有指导教师,指导教师有较深的学术造诣,熟悉所指导学生研究项目涉及的领域,对学生科研的指导在时间投入上有保障,并有开展研究的实验条件、调研基地等。
第十四条  身体健康。
第四章   学生科技创新项目的申报程序
第十五条  学生科技创新项目采取自愿申报、学院评审、专家审定、择优支持的原则立项。
第十六条  申请者要认真填写《学生科技创新项目申报书》一式二份,经指导教师和学院评审后,由学工组进行资格审查,报学工部(学生处)对《申报书》进行专家审定。
第十七条  学生科技创新项目被批准后,由学工组下达项目通知书,正式立项并列入年度学生科技创新计划。
第五章   学生科技创新项目立项的原则
第十八条  申请人具有良好的研究工作信誉。
第十九条  项目有价值,负责组成员具备研究能力,在知识、能力和时间的允许范围内能完成,遵守青年工作部有关规定。对已资助项目完成质量优秀、成果突出的项目,青年工作部可提请专家评定组重点评议,给予重点资助。
第二十条  自愿申报、公开、公正、公平竞争。
第二十一条  有科学研究工作经历者优先资助。
第二十二条  学院配套经费资助充足者优先资助。
第二十三条  学院有鼓励措施的优先资助。
第六章   学生科技创新项目的实施和组织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科技创新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
第二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
(1)制定项目研究方案,把握项目研究方向、重点以及难点;
(2)组成一支结构精干、人员相对稳定的科技创新小组,并组织协调项目组成员按计划开展工作;
(3)接受学工组和指导教师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管理,每月向学工组和指导教师报告科技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
(4)项目在执行中因人为因素或其它不可抗拒因素致使项目难以实施或在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任务的,应及时调整或撤销。
第二十六条  指导教师负责学生科技创新项目的实施管理,其具体职责是:
(1)审定申报项目的可行性;
(2)定期(每月)对研究小组研究情况进行指导,监督经费使用,审查经费报批;
(3)督促学生按时完成申请立项的项目;
(4)每月向学工组报告学院学生科技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
第二十七条  学工组负责学生科技创新项目的宏观组织管理,其具体职责是:
(1)根据学校和学院的具体情况负责部署课题的申报、提请专家评定组评定;组织项目中期检查,审查项目年度执行情况;
(2)严格按照项目申报书中确定的各项任务,检查、督促项目负责人按期完成预定目标;
(3)组织项目验收,审查项目完成后的总结报告和经费使用报告;
(4)提交项目验收的有关文件资料,并做好项目有关的科技资料档案管理。
第七章   项目结题验收
第二十八条  学生科技创新项目在规定执行期结束时应以适当形式结题或鉴定。项目负责人应在计划完成的期限之前提出项目验收申请,提交项目工作总结和经费使用报告,并向学院申请结题。
第二十九条  学工组按项目原计划审查项目执行情况,向专家组报送结题项目,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查。
第二十七条  项目结题验收方式是书面验收或会议验收,由学工组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项目结题后,由指导教师写出评语,给出成绩,。
第三十条  项目不能按期结题的,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研究计划的项目,一般允许延期一次,期限不超过三个月(不再提供经费支持),但须在项目原执行期结束前一个月提出申请。批准延期的项目仍须报项目月进度报告。
第三十一条  对无故延期或自行中止项目、对不认真开展研究工作,未取得研究结果、不按时向指导教师和学院报送月报、不在规定期限提出延期报告的项目负责人,学院将撤销其项目执行资格,将不再受理下一次项目申请,且项目负责人须退回学院预支经费。
第三十二条  对项目研究延期至毕业班的学生科技创新项目,学院将督促学生在毕业前半年完成,并办理经费报销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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